公正说明

HLIC 的公正性政策

         本公司总经理承诺:对本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绝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

         以下为本公司公正性管理的具体政策,自愿接受获证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的监督:

        a)本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向所有组织开放。

        b)本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认证活动及其公正性负全责,公司董事长不对认证活动进行干预。

        c)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d)当某种关系对公司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公司将不为其提供认证。这种关系包括:公司的投资方、投资方的其它投资子公司或董事会成员享有一定股权的公司向公司提出认证申请等。

       e)本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公正性风险识别与分析活动,针对可能来源于所有权、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层、员工、财务、营销等各方面利益冲突相关的风险进行充分地识别,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小对公正性的威胁,使任何残留风险都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f)为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本公司通过由来自各方代表组成的“维护公正性委员会”,协助公司制定与认证活动公正性有关的政策,监督公司的认证活动和财务状况,阻止妨碍认证活动持续客观性的任何倾向;

       g)本公司所有可以影响认证活动的人员包括审核员、认证决定人员、申诉投诉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活动管理人员等承诺公正行事。不因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司的公正性。

       h)本公司成立有技术委员会负责认证决定,技术委员会独立于公司各部门,并且做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是参加该项目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

        i)本公司参加认证审核的人员,必须确保其在两年内未向受审核方提供过咨询服务,并且与受审核方没有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j)为确保公正性,本公司不对其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

       k)本公司及同一法律实体的任何其他部分以及处于公司的组织控制之下的任何实体不提供或推荐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也不提供管理体系咨询报价。

       l)本公司及同一法律实体的任何其他部分以及处于公司的组织控制之下的任何实体不向获证客户提供内部审核。如果公司对某个组织的管理体系提供了内部审核,则不在内部审核结束后两年内对该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

      m)本公司及同一法律实体的任何其他部分不与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n)本公司不将审核外包给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o)本公司活动的营销或报价与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活动无任何联系,也不宣称或暗示选择某咨询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当发现外部咨询机构的链接或声明宣称选择公司将使认证更容易、更简单、更迅速、更廉价时,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开声明其行为为非正当表述,或通过电话、书面、法律途径制止其行为,直至该咨询机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p)本公司要求内部和外部的人员告知他们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或公司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公司记录并利用这些信息识别他们或其所在单位的活动对公正性产生的威胁,且在他们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内部或外部人员。

 

 

HLIC 的保密承诺

       本公司遵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认可机构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安排,保证本公司的各级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

       除认可机构或法律要求之外,有关受审核方特定产品或组织的信息在没有受审核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a)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信息;

       b)甲方已公开的信息;

       c)应法律要求时,乙方将通知甲方所提供的信息;

       d)国家认证监管部门有要求时。

       当应法律要求需将受审核方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HLIC 将通知受审核方所提供的信息。